食品安全既是關乎每個人生命健康權的頭等大事,也是體現政府執政能力水平的重要公共治理領域。近年來,我國政府始終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以“四個最嚴”為行動準則,確保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廣義和狹義兩個概念
食品安全這一概念在我國法律規制與行政監管語境中開始明確使用的時間并不長。2004年9月1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3號),提出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工作目標、近期工作重點和重要措施。這是食品安全概念正式開始在我國行政監管語境中使用的標志。自此開始,“食品衛生”的概念逐漸被“食品安全”概念所替代。2009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正式通過并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自1995年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這標志著食品安全概念在法律規制中正式使用。
從廣義而言,食品安全概念就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內容。用一句話概括: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食品安全關注的全部目標和內容,任何對“生命健康權”構成危害風險的因素都不應當在食品中出現。其中,“應當有的營養要求”是指需要滿足人體安全需求的強制性營養要求,在食品安全語境中,這種營養要求有別于其他為滿足消費者質量需求層面的營養要求。
狹義的食品安全概念,是指在上述法律定義的基礎上,對不同行為領域內食品安全的理解與相關行動規則。就政府規制指向的食品安全概念而言,具體包括3個方面:一是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準確理解食品安全概念的覆蓋范圍,聚焦維護“身體健康、生命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條)的職責使命實施行政行為;二是準確把握“法無授權不可為”的要求,界定公權力邊界,聚焦“食品(以及相關產品)生產經營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條)的監管;三是準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四個最嚴”的治理要求,聚焦食品安全風險的全過程監管。
三個精準定位
明確食品安全的概念意義重大,具體體現在“三個精準定位”上。
一是精準定位了食品安全不是普通的公共治理,而是關系到民生基本要求的重要社會性規制?!懊褚允碁樘?、食以安為先”,在解決了溫飽問題之后,食品安全的維護就是必須排在前列的首要公共治理目標之一。從經濟社會發展的視角觀察,食品安全是發展的前提,而不是發展的組成部分之一。
二是精準定位了食品安全不是食品衛生。食品衛生是食品安全的核心組成部分,但不能代表食品安全的全部外延覆蓋范圍。因此,確立并使用食品安全這一概念,不僅與全球治理的話語體系同步接軌,同時也準確反映了我國政府對食品風險因素的高度概括,是“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原則的最具體體現。
三是精準定位了食品安全不是食品質量。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工委編著的《產品質量法釋義》解釋,質量的基本定義為“產品的適用性”。從這一定義出發分析,“安全性”概念不能等同于、更不能包含于“適用性”概念之中。換句話說,不安全的產品根本無從談起“適用性”。食品安全作為公眾的一般性、普遍性基本要求,是食品必須具備的本質屬性之一,既不能根據“消費者和社會需求”確定標準和要求,也不能像“產品質量”一樣成為市場競爭的工具。因為二者的監管原則并不相同,所以,這一精準定位的作用就會凸顯出來:在對食品安全的監管強調“四個最嚴”要求的同時,也不會將食品質量的監管誤升為食品安全的監管力度層面,從而導致“過度管制”“過罰不當”的依法行政問題。
落實“四個最嚴”監管要求
近20年來,我國政府始終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以“四個最嚴”為行動準則,確保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確立并不斷完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打牢堅實的法治基礎 繼2009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之后,201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行了大幅度的修訂,不僅條款數量從104條增加到154條,并且在“風險監測評估”“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法律責任”等方面都提出了更多更高更嚴的要求,被稱為“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加之后續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一系列政府規章與法律,共同構成了相對較為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
建立并不斷改進食品安全治理體系,構筑科學嚴密的監管網絡 一是隨著“食品安全標準”概念的創設,十幾年來,食品安全標準體系的建設立足國情、對接國際要求,農藥獸藥殘留、重金屬、食品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等食品安全標準不斷加快制修訂速度并不斷完善。如到2020年,農藥獸藥殘留限量指標達到1萬項,基本與國際食品法典標準接軌?!白顕乐數臉藴省蹦繕苏诓粩啾唤咏?。二是專門化監管體制機制已形成格局,專業化監管隊伍已初具規模。三是社會共治的理念樹立與落地機制不斷加強,包括動員全社會積極參與食品安全的維護,“生產經營者第一責任人”的法律原則得到進一步落實強化等。如2022年9月,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就是進一步落實法律要求的實際行動。還有各級檢察機關嘗試建立的食品安全公益訴訟制度、行業協會等NGO組織的積極參與、公眾意識的不斷增強等,都體現了社會共治的不斷完善。
法律規定的“最嚴厲的處罰”在行政執法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一是整體的處罰幅度、種類的提高與增加對生產經營者形成了明顯的“高壓線”效應;二是“處罰到人”的懲治原則確立,不但增加了企業負責人責任意識,也進一步增強了小微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違法成本;三是“行刑銜接”的進一步無縫隙化,對打擊嚴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發揮著強大的威懾力。2022年1月1日,重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開始施行,進一步彰顯了食品安全“最嚴厲的處罰”的嚴肅性與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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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食品報》(2023年03月27日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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